据新华社上海1月7日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终审判决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了19岁的女大学生钱缘的名誉权,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等费用。至此,这件引起上海市民和媒体广泛关注的官司终于划上了句号。
1998年7月8日,钱缘在离开屈臣氏四川北路店时,门口警报器突然鸣叫。被告不顾原告反对,强行将其带入办公室作脱裤检查,结果一无所获。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50万元。一审合议庭认为,人身权既然受法律保护,那么精神赔偿就于法有据,此案中被告侵权情节恶劣,原告受侵害程度较深,又引起社会不良影响,再加上上海屈臣氏公司有给付能力,遂判决上海屈臣氏赔偿25万元。
遭搜身后获赔25万元,震动了全国。据介绍,这是中国侵害名誉权一类案件中判决赔款数额最大的。人们关注和议论的是,这个判决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否标志着中国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今后中国人在名誉权诉讼中是否都可能获得同样待遇。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在昨天的二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唇枪舌剑,就有没有构成侵权、精神伤害的程度有多深、该不该赔25万元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二审判决认定,上海屈臣氏侵犯钱缘名誉权成立,但一审判决赔偿25万元的某些依据不当,改判赔偿1万元。